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 ...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结合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每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暂缓定期注册结论: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每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周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三、注册程序 (一)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受理期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规范定期注册结果的应用。 (三)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四)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六、附则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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